发改委出台药品差比价规则,2017年1月1日起执行
为进一步规范政府制定药品价格的行为,提高药品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,近日,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《药品差比价规则》,其中明确规定了同种药品不同剂型、规格或包装之间最高零售价格的核定原则和方法。《规则》自明年1月1日起执行。
近年来,药品剂型、规格、包装材料和形式不断翻新,一些企业通过改换剂型、规格或包装等逃避价格监管变相涨价,加重了社会医药费用负担。
针对这些问题,发改委研究提出了“按照药品通用名称,选择有代表性的剂型规格制定最高零售价格,其他剂型规格以代表品为基础,按照合理的差比价关系核定价格”的管理方法。
所谓药品差比价,是指药品因剂型、规格或包装等不同而形成的价格之间的差额或比值。具体包括剂型差比价、规格差比价和包装差比价等。
《规则》要求,同种药品不同剂型和规格的价格应当以代表品为基础,按照规定的差比价关系核定。
其中,代表品按照临床常用、价格合理、成本和供求状况具有典型性的原则选择;相同有效成分的药品,不得以名称不同、包装材料不同等为由,制定不同价格,防止企业通过变换名称变相涨价;
明确规定了临床常用剂型之间的差比价关系,防止企业通过变换剂型不合理涨价;规定了不同含量、装量、包装数量之间的差比价关系,防止企业通过变换规格包装不合理涨价。
《规则》要求,用于慢性病治疗、需要长期使用的药品,按主要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的成人单次最高剂量计算,包装数量不足3日(含3日)用药量的,按包装数量差比价计算后,再乘以0.9的缩减系数制定价格。
国家发改委表示,《规则》的正式实施,将进一步增强政府定价的科学性和透明度,对规范药品价格行为,抑制企业通过改换剂型包装、变相涨价将发挥重要作用。(来源:中国消费者协会)